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20-03-25 08:46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0325日)

项目名称

精密铜制水龙头铜壳体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阀门基地二期8

建设单位

安溪县城厢金福水暖加工点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0〕表16

审批日期

2020325

公 告 期

2020325日—2020331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精密铜制水龙头铜壳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城厢金福水暖加工点: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精密铜制水龙头铜壳体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阀门基地二期8号,扩建后总建筑面积2300m2,年产洁具800万个。项目扩建后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锻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8m高的排气筒排放。熔融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制芯和浇注废气经“水喷淋+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熔融废气排放对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执行从严标准。制芯和浇注废气排放对照《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执行从严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熔化、浇注、制芯车间边界外100m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编制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8、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007t/a、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7044t/a,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3月25

 

 

抄送: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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