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20-02-19 08:52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0219日)

项目名称

年产载带4.5亿米、卷轴450万个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

建设单位

福建省勤为光电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01

审批日期

2020219

公 告 期

2020219日—2020225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安环评〔202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载带4.5亿米、卷轴450万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勤为光电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吉安市轩宇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载带4.5亿米、卷轴450万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厂房建筑面积4200㎡,年产载带4.5亿米、卷轴450万个。项目总投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湖头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上料时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排放。注塑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破碎机进料口和出料口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和破碎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0.288t/a,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2月19

 

 

抄送: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吉安市轩宇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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