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环境生态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19-12-31 08:32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环境生态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1231日)

项目名称

伟华礼盒包装印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参内乡长堃工业园8号厂房1

建设单位

泉州市伟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130

审批日期

20191231

公 告 期

20191231日—201916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参内乡长堃工业园8号厂房1楼厂房建筑面积1000㎡,年印刷生产礼盒100吨。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印刷车间采用密闭隔间,印刷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印刷车间边界外50米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0.296t/a,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环境生态局行政审批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