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名称 |
安溪县尚卿乡四生工艺品加工点年加工70000件铁工艺品项目(重新环评)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尚卿乡灶美村鸿美路54号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尚卿乡四生工艺品加工点 |
审批文号 |
安环审报[2019]132号 |
审批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公 告 期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6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尚卿乡灶美村鸿美路54号,厂房建筑面积250㎡,年加工铁工艺品70000件。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水浴除尘和碱液喷淋用水定期清理泥渣后循环使用,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尚卿乡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2、喷粉粉尘经滤芯回收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抛丸机自带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与烘干固化废气一起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浴除尘+碱液喷淋+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燃料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092t/a、NOx:0.0367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0.004t/a,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六、项目于2018年8月1日所取得环评《安溪县尚卿乡四生工艺品加工点年加工70000件铁工艺品项目》(安环审报[2018]71号)自动失效。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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