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
时间:2019-12-09 10:03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129日)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城厢镇南英村(福尔工业区内)

建设单位

福建佳利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123

审批日期

2019129

公 告 期

2019129日—20191215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9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城厢镇南英村(福尔工业区内),占地面积1643㎡,总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板。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或作为场地抑尘洒水用水,不外排。运营期,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过渡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林地浇灌;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安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施工期,保持施工地面平整,保持施工地清洁和运营状态良好,干燥天气洒水防止扬尘。运营期,车间密闭,混料机、切割机、破碎机安装集气装置,各工位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汇集到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熔融挤出工序和覆膜工序安装集气装置,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相关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

3、优化施工期、运营期生产设备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施工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做好排水导流工作,雨季施工做好应急措施,场地平整及厂房建设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全面绿化。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0.5966t/a,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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