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年11月27日)
项目名称 |
年产12万吨硅灰石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湖头镇湖四村大坪22号 |
建设单位 |
福建福邦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安环审报[2019]121号 |
审批日期 |
2019年11月27日 |
公 告 期 |
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湖四村大坪22号,硅灰石粒3万吨,一级硅灰石粉1.5万吨,超细针状粉1.5万吨,硅灰石块6万吨,占地面积约28841.29㎡。项目总投资4726.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优化建筑设计及施工方案,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天气洒水防止扬尘。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先进施工工艺,严禁午夜间施工。建筑垃圾部分再生利用,不能再生利用的送至专用垃圾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期间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2、车辆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破碎和堆场抑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林地浇灌。 3、生产设备密闭并采取洒水降尘,细磨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密闭低压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运送建筑原料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车斗用苫布遮盖或采用密闭车斗等措施降低车辆进出料场产生的含尘废气影响。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项目东北侧、东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废及时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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