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19-08-01 15:12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81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地点

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

建设单位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89

审批日期

201981

公 告 期

201981日—201987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用地面积3120.6m2,建筑面积3999.35m2,病床数30张。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严格落实围挡、洒水降尘等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及时清理外运。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

2、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院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污水处理站臭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引至病房综合楼的楼顶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4、优化院区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加强进出车辆管理,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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