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年7月16日)
项目名称 |
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化硅衬底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 |
建设单位 |
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安环评函[2019]3号 |
审批日期 |
2019年7月16日 |
公 告 期 |
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2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安环评函〔2019〕3号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化硅衬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化硅衬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北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化硅衬底生产项目选址于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租赁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安公司)建筑面积10088.51m2(其中3#应用厂房面积7639.18m2,化学品库30m2,办公室面积1195m2,宿舍面积1222.23m2),新建设备房995.89m2,主要从事碳化硅衬底生产,年产碳化硅衬底3.6万片(以6英寸计),项目总投资58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 根据本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复审意见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再依托晶安公司1-2#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依托晶安公司化粪池预处理。项目外排废水经预处理达到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石油类、氯化物指标参照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 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湖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应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别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石墨粉尘经抽风柜集中收集,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抽风柜或全封闭收集,经活性炭纤维有机废气净化器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经全封闭收集,经多功能废气洗涤塔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氟化物、HCL、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编制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报告书》核定的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1.211t/a、氨氮≤0.161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169t/a、氨氮≤0.023t/a;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03t/a、非甲烷总烃≤0.00122t/a、HCL≤0.000021t/a、HF≤0.0000241t/a。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安溪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7月16日 抄送:湖头镇人民政府、湖头光电产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商局、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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