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19-05-23 17:00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523日)

项目名称

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年产碎石30万立方、年产砂15万立方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大畲

建设单位

福建泉州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61

审批日期

2019523

公 告 期

2019523日—201952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2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大畲,系租赁福建中德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年产碎石30万立方、年产砂15万立方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设置临时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未利用部分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场地四周雨水沟末端应设沉砂池和隔棚等设施。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绿化或山体浇灌,不外排;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栏、设置屏障及洒水降尘;临时弃渣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粉状建筑材料应采用仓库、封闭堆场、储藏罐等形式堆放。运营期,在各生产环节进行水喷淋,实施湿式作业,同时对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进行整体封闭并分别在破碎机、振动筛上安装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商品混凝土、砂石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表3标准,搅拌站粉尘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中的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限值;碎石、机制砂生产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3、施工期,优化施工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避免夜间施工,主要噪声源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运营期,加强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对生产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处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及时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施工期间应采取设置雨水沉淀池、避免雨季进行土方施工等措施,积极防治水土流失。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米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8、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因该项目建设地点临近泉州大白濑水利枢纽淹没水位范围,待泉州大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开展建设后,该项目应无条件、无时限响应政府征地,及时停止生产,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做好退役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六、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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