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年5月21日)
项目名称 |
年加工石子15万吨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参内乡罗内村 |
建设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安环审报[2019]60号 |
审批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
公 告 期 |
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7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13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0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参内乡罗内村,依托安溪县卫浴新城园区内闲置地块,为安溪县卫浴新城道路工程配套附属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约3000㎡,年加工石子15万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四周设置导流沟,初期雨水经地面导流沟汇入厂区沉淀池后用于厂区喷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2、厂区每日定时洒水抑尘,车辆密闭运输,破碎、筛分及传送带设备设置密闭罩,并在破碎、筛分及输送工序加装喷淋装置降尘,实行喷雾湿式作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选型和布局,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与维护,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生产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区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建设单位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待安溪县卫浴新城道路工程建设完工后,本项目应停止石子破碎加工生产,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做好退役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六、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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