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
时间:2019-04-23 08:23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423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南翼新城弃土综合利用项目(龙门镇弃土场)

建设地点

安溪县龙门镇安溪2025产业园

建设单位

安溪磊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43

审批日期

2019423

公 告 期

2019423日—201942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49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49日-2019415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416日至2019422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龙门镇安溪2025产业园,用地面积约20亩,总建筑面积3600㎡。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优化建筑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控制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先进施工工艺,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和午间进行高噪声作业,确系工程建设需要应报环保部门批准。施工期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

    2、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厂区出入口的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泥浆罐废水定期经过压滤后,黏土压制品外运,压滤产生的废水收集至清水罐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 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中部设置3 个总容积30 m3 初期雨水沉淀池;平整场地地势最低处各设置1 110m31 60m3 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3、在料斗口和输送带转运点设置水雾喷淋进行降尘;山体开挖和石块切割采取湿式作业;原料堆场及道路定期洒水抑尘;厂区四周设置围挡,并装喷雾装置降尘。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选型和布局,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与维护,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特许经营权为期二年,特许在不烧结的前提下综合处理建筑弃土和弃渣,允许洗砂、生产机制砂及黏土压制品,待工程期限结束,由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另行组织招标。

    四、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六、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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