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19-03-19 16:59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319

项目名称

安溪县剑斗兴儒坪大桥及连接线工程

建设地点

安溪县剑斗镇

建设单位

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22

审批日期

2019319

公 告 期

20193192019325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35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35日-2019311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312日至2019318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剑斗镇,路线全长1.058km,路基宽24米(桥梁宽28米),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全线采用双向4车道建设。项目总投资2734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4.16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沉淀后回用或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管道施工基坑水、试压水等采用隔油池、沉砂池、蓄水池等设施处理后回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新路面养护等。有害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挡措施并加蓬布覆盖。桥墩施工区附近设置必要的排水沟用以疏导施工废水,排水沟土质边坡及时夯实。生活污水利用当地处理系统,不单独外排。

2、施工期间采取经常性洒水及必要的围挡、蓬布措施,禁止车辆敞开式运输,合理安排建筑材料和堆土堆垛位置。拌合站应设置在1#施工场地用地内远离敏感点的一侧,且采用具有净化、防尘、降噪设置的搅拌设备。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3、采用低噪声机械,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合理确定工程施工场界,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4、项目可回收建筑垃圾外卖回收利用,其余固废运往弃渣场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建筑垃圾、弃土参照《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置。

5、严格按照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生态破坏防范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积极防治水土流失。

6、运营期,应加强道路排水设施管理,定期清理路面径流设施,完善配套排水系统,控制交通噪声影响,及时清运路面垃圾。公路边界外40m范围内,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公路边界外40m范围以外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7、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8、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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