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19-03-19 16:56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319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垃圾转运站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

建设单位

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民委员会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24

审批日期

2019319

公 告 期

2019319日—2019325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35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35日-2019311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312日至2019318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用地面积48㎡,建筑面积48㎡,年垃圾处理量547.5t。项目总投资5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冲洗用水或抑尘洒水。应避免材料裸露运输,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洒水作业,对建材堆放点设置蓬盖。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夜间严禁施工,采取适当封闭和隔声措施。施工固废应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2、项目垃圾压滤液废水采用收集桶收集后由安溪县环卫处运往发电厂焚烧处置。冲洗废水经地埋式三级沉淀池处理达到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加强生产厂房内通风、换气。垃圾运输过程应采用封闭方式,避免滴洒漏现象。定时喷洒除臭剂。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4、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加强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生产作业时减少车间开窗面积。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生活垃圾与项目收集的垃圾一同经压缩后定期由安溪县环卫处转运处置。

6严格按照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主体工程建设完毕后应对地面做好硬化工作,积极防治水土流失。

7、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中转站外延8米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9、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