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安环免罚〔2022〕1号: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1-24 20:13 浏览量:
  

 

 

 

 

 

              

闽泉安环2022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47188202

法定代表人:陈杰青

     所:安溪县官桥镇碧一村铁峰山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显示,2021年9月18日至23日期间,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共有6天出现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最大超标浓度发生在9月19日氨氮日均值44.5mg/L,超过排放标准4.563倍,9月24日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恢复达标。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范围;

2.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法人代表陈杰青、被授权委托人肖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总经理肖冰作为其公司委托代理人,具有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4.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部分复印件(19页),证明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负责龙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日常管理运营;

5.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说明原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属小型企事业单位;

6.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一期(一组1.2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部分复印件(2页)、《安溪县环保局关于批复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安环保监〔2010〕73号)复印件(3页)、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一组日处理1.25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8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3页),证明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过审批、验收,废水排放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COD≤60mg/L、氨氮≤8mg/L、总磷≤9mg/L、总氮≤20mg/L、6≤PH≤9;

7.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验已验收合格;

8.2021年10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刻录光盘一份;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关于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报告》原件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2021年10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0.2021年10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厂区平面布局;

11.2021年10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2.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肖冰提供的《关于进水异常导致我厂出水超标的报告》、《安溪龙门污水厂进水异常应急处置专家意见征集方案》、《关于龙门污水厂因进水异常造成出水超标情况的请示报告》、《关于农门污水厂因进水异常造成出水超标应急处置的情况汇报》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委托一川(福建)环保有限公司对进口、排放口采样的检测报告(编号:YCWT202109055)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水异常导致排放超标及发现超标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3.2021年10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督办单(单号:130557056、130557060、13055706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14.2021年10月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12月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2021年12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9时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片区中队长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争执焦点:1.在线监测数据存在误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依法应不予处罚;3.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七条关于免予处罚情形。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形成以下处理意见:1.关于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本案中的在线监测设备是由你公司自主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应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在案件调查期间,你公司未提供2021年9月18日23时至21日13时期间废水未外排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在此期间废水未外排,根据在线监控数据可以认定安溪南方水务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事实。2.关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我局在《案件调查报告》中采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里的“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裁量因子,不能反证你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且你公司主张2021年9月18日23时至21日13时期间,水是没进也没排,9月21日14时才开始恢复排水。根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你公司应将超标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9月21日-23日,你公司外排废水仍然超标,由此说明你公司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3.关于是否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中,鉴于你公司作为龙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方,污水处理涉及民生及公共利益,且你公司于9月19日向安溪县龙门镇政府、官桥镇政府报告出水超标事宜,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9月22日向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报告出水超标应急处置情况,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决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为主动公布)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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