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38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16:20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38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城厢许国扬水暖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37CXY46

经营者:许国扬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二期工业区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店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7月15日中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二期工业区3号诚信厂房的水暖加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加工店熔融压铸、手工修边、机加工工序正在生产,抛光工序未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水暖加工店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一套自动抛光设备,新建的自动抛光设备已建成并调试了3次,因抛光效果不好,未再调试,目前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现场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许国扬提供的《安溪县城厢许国扬水暖加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许国扬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许国扬提供的《安溪县城厢许国扬水暖配件生产项目报告表》《安溪县城厢许国扬水暖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全国版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4.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许国扬提供的设备购买转账记录截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新增自动抛光设备购买投入情况;

5.2021年7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1年7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溪县城厢许国扬水暖配件生产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7.2021年7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8.2021年7月1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

9.2021年7月1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19年7月15日至今)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0.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许国扬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已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编写环评报告。

你加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21年9月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加工店,你加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加工店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一套自动抛光设备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加工店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你加工店立即停止建设自动抛光设备;(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为主动公布)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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