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38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16:14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38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5394246F

法定代表人:陈传溪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涓乡长新村下林4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7月26日夜间至2021年7月27日凌晨,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会同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场外的长新村河道发现一根排污管道,该管道正在外排浑浊有异味的废水。经踏勘,发现该管道系由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沼液集污池(氧化塘)引出。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时,用于排水的水泵已停,执法人员现场对管道中部进行切割形成锯口,开启水泵进行试验确认管道确实由你公司引出,并经你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

经查,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原来有按要求设置灌溉管道引至公司厂区附近茶园树林灌溉。大约2021年4月,因灌溉消纳能力不足,你公司于厂区外东侧高处设置储液池,抽取氧化塘内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临时储存,2021年6月,储液池容纳能力不足,你公司开会决定另行设置抽水管道,将氧化塘内处理后的废水引至厂区西侧茶园进行灌溉。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传溪安排下,抽水管道中途经厂区西侧长新村下林角落下林溪,接到下林溪溪中排放汇入举溪溪,该排放管道并非你公司环评及验收手续确定的合法灌溉管道,位于下林溪的排口直线距离你公司厂区约800米,距离较远,途中多处经过道路地面下及穿越管涵,且较为隐蔽。该排放暗管于2021年7月20日左右建成,2021年7月22日起开始不定期排放养殖废水,截至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持续排放时间共4天。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及受纳水体采集水样,经福建省厦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厦监字第20210097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COD 5.87×103  mg/L,氨氮731 mg/L,悬浮物89 mg/L,总磷52.0 mg/L,其中COD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标准值:100mg/L)57.7倍,氨氮超标(标准值:15mg/L)47.7倍,悬浮物超标(标准值:70mg/L)0.27倍,受排放废水影响,下林溪排放口下游20米处COD 80 mg/L,氨氮13.6 mg/L,悬浮物74 mg/L,总磷1.82 mg/L,为劣V类水体,根据7月份上存水库坝下国控断面地表水监测数据及2021年8月9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暗管偷排行为对附近受纳水体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对下游水体造成明显影响,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该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洪星、林秋毅、孟建兵、刘河水各自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份,分别证明主管洪星、生物安全经理林秋毅、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员工孟建兵、污水农灌操作工刘河水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4.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暗管排放现场走向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私设暗管位置及走向;

6.2021年7月26日-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的执法视频录像,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7.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询问笔录》一份(法定代表人陈传溪),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2021年7月2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员工孟建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过程及违法事实;

9.2021年7月2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污水农灌操作工刘河水),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过程及违法事实;

10.2021年7月2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主管洪星),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过程及违法事实;

11.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2.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方位、平面布置及暗管走向情况;

13.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证据材料(相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4.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陈传溪),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过程及违法事实;

15.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安溪县环保局关于批复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安环评函[2018]11号)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猪养殖项目养殖废水处理工艺、执行标准及应经处理后用于茶园地灌溉;

16.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1年1月16日)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猪养殖项目2020年建成及投入调试运行,其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已经验收合格,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17.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24565394246F001W,有效期2021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证明当事人已办理排污登记;

18.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由杭州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废水综合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稿)》复印件一份(53页),证明当事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工艺及处理能力;

19.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收款收据(21年6月26日)、漳州市芗城区旺霖水管店《福霖管业货单》(2021年7月19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6日购买PE管、2021年7月19日购买管道配件;

20.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0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2020年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营业收入情况;

21.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p11)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溪溪水体环境功能类别及应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

22.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传溪提供的《关于泉州市举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及附图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拆除暗管、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整修、提升灌溉消纳能力整改情况;

23.2021年7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6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24. 2021年8月9日,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书(厦监字第20210097号)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排放废水超标情况及受纳水体水质超标情况;

25.2021年8月1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部分)复印件一份(7页),证明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有关水样及废水水样具有检测资质;

26.2021年8月1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2021年7月份国控断面地表水监测数据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上存水库坝下水体水质情况;

27.2021年8月17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21年8月9日地表水监测数据汇总表一份,证明龙涓下林溪水体水质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9月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为主动公布)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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