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7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5 08:58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7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城东水闸桥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XW0G0W

经营者:谢文金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河滨北路19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沙场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安溪县参内乡河滨北路1906号的沙石破碎筛选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你沙场正在进行洗砂生产,部分成品沙子露天堆放,占地约400平方米,表面较为干燥,未见采取覆盖或洒水降尘措施,洗沙废水设置沉淀池沉淀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7日 《安溪县城东水闸桥沙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1月7日 当事人经营者谢文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1月14日 购买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沙石破碎筛选生产项目投资情况;

4、2021年1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沙石破碎筛选生产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6、2021年1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7、2021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录一分,证明当事人沙石破碎筛选项目属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类别。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2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并参照《关于印发<安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未批先建处罚幅度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安环保〔2019〕8号),对当事人未报批环评但主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的(1%)、建设项目已投产(1.5%)、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2%)规定的处罚幅度,决定对你沙场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并责令你沙场沙石破碎筛选生产项目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类别“17”、“17-1:当事人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的处罚幅度,决定对你沙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你沙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沙场沙石破碎筛选生产项目停止建设;

2、责令你沙场改正违法行为;(已另外作出)

3、共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3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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