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7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5 08:56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7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龙涓珠玉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1RQ9Q12

者:冯珠玉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涓乡美岭村鬼坑角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安溪县龙涓乡美岭村鬼坑角落的洗砂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建有洗砂生产线一条,沉淀池两个,部分原材料、成品沙石露天堆放,占地约500平方米,表面干燥,未见采取覆盖、围挡或洒水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12日《安溪县龙涓珠玉沙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1月12日 当事人经营者冯珠玉、现场管理负责人林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1月12日 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4、2021年1月12日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企业),编号:闽发改[2018]C09030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沙场河道采砂项目投资情况;

5、2021年1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1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洗沙生产线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7、2021年1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8、2021年1月2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2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类别“17”、“17-1:当事人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已另外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3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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