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7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5 08:56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7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937660642

人:刘智发

营业场所:安溪县茶都三期R3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民爆物品储存库项目2021年1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安溪县城厢镇古山村GS-01地块的民爆物品储存库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已建成15吨储量炸药库一座(含25000米工业导爆索)、5吨储量的炸药库一座、10万发储量的雷管库一座,并建成附属设施(防护土堤4座,消防水池1座、值班室1座),占地面积7259.2平方米。现场仓库未见存放任何物品,尚未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14日《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1月14日 当事人负责人刘智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1月14日 土地租赁合同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民爆物品储存库项目总投资额;

4、2021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1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民爆物品储存库项目位置及仓库平面布局;

6、2021年1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7、2021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2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关于印发<安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未批先建处罚幅度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安环保〔2019〕8号),对当事人未报批环评但主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的(1%)、建设项目未投产(1%)规定的处罚幅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民爆物品储存库项目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陆角柒分。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3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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