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闽泉环查(扣)〔2020〕72号
福建安溪国跃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7HMJ6C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美亭村XXXX号
经营者:林培伟
公民身份号码::350524XXXXXXXXXX34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你机械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机械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机械厂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你机械厂厂房东侧开工建设水帘喷漆房,使用工业油漆作为原料,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处理设施,喷漆废气经水帘柜简易处理后外排,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11《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0年9月1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机械厂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0年9月11《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 2020年9月1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机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位于你机械厂厂房东侧的水帘喷漆房的水帘喷漆柜1个电源开关控制柜予以就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美亭村吾音98号,在此期间,你机械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机械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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