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安环解字〔2020〕1号
福建省安溪和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依法对你 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东路327号厂房内喷粉电泳流水线的供电开关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闽泉环查(扣)决字〔2020〕42号),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因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你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6 日起,可凭本决定书自行解除查封措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8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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