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泉州正凡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改〔2020〕7号)
时间:2020-08-13 16:16 浏览量:

 

 

 

安环改〔2020〕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泉州正凡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正凡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LK1D3C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B2栋103

法定代表人:王毅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2日上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C2栋101开工建设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已建生产设备为1条静电粉末喷涂流水线(含4个双工位喷粉台,2个单工位喷粉台,1条烘干固化道及1台生物质颗粒热风炉)、1台空压机、1台冲床、4台电焊机、1台切割机,喷粉工序使用静电粉末涂料,烘干固化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烘干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0年8月12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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