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泉州正凡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16:13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闽泉环查(扣)〔2020〕48号

泉州正凡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LK1D3C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B2栋103

法定代表人:王毅松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于2020年8月1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C2栋101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废气,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0年8月12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 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C2栋101生产车间内的生物质颗粒热风炉电源配电柜予以就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弘桥智谷C2栋101,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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