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27号)
时间:2020-02-03 08:23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0〕2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桃舟棠棣萤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33592496T

投资人:龚德才

 所:安溪县桃舟乡棠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19年12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位于桃舟乡棠棣村的选矿厂未生产,尾矿库渗滤液正在用水泵抽回至尾矿库回用,部分原料、产品堆放在生产车间内,少量尾矿露天堆放在选矿厂选矿废水沉淀池旁边(堆存面积约100平方米),设有围挡,但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尾矿扬散及流失。位于桃舟乡


康随村的新增尾矿堆场未报批环评文件,选矿产生的大部分尾矿露天堆放在新增尾矿堆场(堆存面积603.9平方米),新增尾矿堆场设有挡土墙和排水管道,但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尾矿扬散及流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安溪桃舟棠棣萤石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龚德才及现场负责人吴建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当事人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和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当事人新增尾矿堆场测绘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堆场面积情况;

6当事人尾矿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尾矿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当事人尾矿处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尾矿最终去向情况;

8当事人新增尾矿堆场总投资额的说明一份,证明其新增尾矿堆场投资额情况;

92019年12月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02019年12月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112019年12月5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6页,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22019年12月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011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伍元,并责令新增尾矿堆场项目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新增尾矿堆场项目停止建设;

2、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3、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贰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安溪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股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城关分理处

   名:安溪县财政局专户(环保局)

   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7室

联系电话:6879716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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