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福建省安溪尚湖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改〔2020〕4号)
时间:2020-06-04 08:20 浏览量:
  

 

 

 

 

安环改〔202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福建省安溪尚湖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安溪尚湖冶金铸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656988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

法人代表:廖海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法组织对你公司开展现场发现,你公司铸造项目电炉未生产,射芯机现场未生产,仍有余温,车间内有明显异味,车间地面放置1袋原料树脂砂、2篮已生产模芯,射芯机未见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经调查,你公司当天有进行模芯生产。


根据T/CFA 030802-2-2017《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你公司使用树脂砂加热固化生产模芯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证据材料(相片)、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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