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改〔2020〕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安溪佳盛丰人造花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佳盛丰人造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34TGLXG
地址: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鲤鱼山51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14日上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于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鲤鱼山51号1号厂房开工建设塑料花生产项目,已建生产设备为立式注塑机12台、卧式注塑机25台、激光焊接机1台、车床1台、磨床1台、铣床1台、
线切割机1台、台钻2台、冲床1台、压模机3台、裁断机1台、空压机3台、水帘喷漆柜5台及冷却塔2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0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厂房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0年1月14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0年1月1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塑料花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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