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时间:2019-07-19 09:50 浏览量:

闽泉环限〔2019〕7号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联系方式:139****3059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77963W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桥开发区兴旺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法组织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经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凹印、丝网印刷、模压、复合等部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间歇式运行方式),接到厂区总排污口的处理设施排放口水槽内有积留废水,厂区总排污口正在排水,安溪县环境监测站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厂区废水总排污口、车间清洗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口水槽内积水采集水样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监测情况拍照取证。

2019年7月11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19〕63号)显示,你公司总排污口外排废水pH7.23~7.28、悬浮物148mg/L、化学需氧量700mg/L、氨氮59.0mg/L,车间清洗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口水槽积水pH3.68、悬浮物183mg/L、化学需氧量4.13×103mg/L、氨氮63.6mg/L。

根据《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特种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安环审报201534号),你公司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标准:pH6~9、悬浮物≤4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45mg/L);你公司《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编号3505242017000009,有效期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1月1日)显示,你公司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标准应执行化学需氧量(COD)≤500mg/L、氨氮(NH3-N)≤45mg/L。

你公司总排污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已分别超标0.4倍、0.31倍,车间清洗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口水槽积水监测结果显示,pH超过标准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分别超过标准值7.26倍、0.41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证据材料(相片),2019年7月11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19]监63号),2019年7月1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部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2019年7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事先告知书》(安环限告字〔2019〕1号),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制生产措施,依法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收到告知书3日内可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三、责令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产生废水的生产工序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外排废水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排废水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的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上述监测报告以及限产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限产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限制生产期间,我局将依法组织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决定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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