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制定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方案,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为未流转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等管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面积超5000亩的配备2人)。管护人员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实行乡(镇)聘村管,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乡镇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2019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责任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填写巡查记录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过后应第一时间开展全面巡查。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经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修复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农田水利设施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由乡镇政府向保险公司进行出险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查勘和灾毁定损等工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理赔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维修等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汇总后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报告。
第五章 ?管护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严格建后管护标准要求。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拦河坝、管道、桥、涵、闸、灌排渠道、出水口、配电等农田水利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有关部门拨付的管护资金等。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按照各乡镇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亩数联合分解下拨建后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乡镇务必专款用于日常管护人员工资和维修费用,其中管护人员报酬不超过每年每亩5元,其他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支付维修费用。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用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可以统一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进行投保,保险费用从管护资金列支。对出现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管护人员要第一时间报给村委会,由各乡(镇)政府汇总后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维修由乡镇政府负责,资金困难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专项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在往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酌情解决。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载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审査。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辱骂、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移交(管护)协议(参考范本)
2.安溪县 乡(镇) 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巡查记录表
附件1:
安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移交(管护)协议
(参考范本)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村委会
为确保工程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椐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移交给乙方进行日常管护,签订如下协议。
一、移交(管护)工程内容
包括水源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等。具体详见管护工程移交清单。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加强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工程管护制度,细化明确管护标准,明确管护期限,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建立监督机制,制定工程日常管护考核办法,适时对乙方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乙方的管护工作不到位,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对毁损严重的工程,甲方应会同乙方及时进行修复或重建。
(四)加强工程管护宣传引导,适时组织管护培训,建立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乡规民约,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事情、管护纠纷。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承担甲方所移交的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及时指定专人进行管护,明确管护范围、管护方式、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指定村干部负责对管护工作巡查指导,负责制定管护制度实施细则,工程运行管护手册,监督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任务、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发布工程使用管护村规民约,引导群众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增强群众爱护工程、管护工程意识,及时处理管护工作纠纷。
(四)经常对管护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对田间沟、渠、涵管等适时清淤疏浚,保证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的修复和清淤工作,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对毁损工程及时组织修复或上报。
(五)及时收集归档管护合同、会议记录、管护制度、管护
标准、村规民约、管护巡查记录、投工投劳、考核评价等与管护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五、管护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移交(管护)清单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安溪县 乡(镇) 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巡查记录表
巡查时间 |
巡查区域 (组名、垅面) |
发现问题 |
建议措施 |
巡查人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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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管护人在每次巡查后填写;
2.发现的问题应写明具体位置和工程设施名称(如拦水坝、蓄水池、灌溉与排水工程、机
耕路、生产路等)。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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