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安市监处罚〔2024〕164号 | 安溪凤城陈瑞真中西医结合诊所 | 92350524MA8U5QWQ3B | 陈瑞真 | 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以下药品:清宫丹七片5盒、萘替芬酮康唑乳膏3盒、金锁固精丸1瓶、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1盒、碳酸氢钠片2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瓶、济生肾气丸1盒。 |
2024-11-08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安市监处罚〔2024〕167号 | 福建省安溪众利达茶叶有限公司 | 913505240913769509 | 郑建兴 |
1、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依据《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1.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4.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4-11-15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安市监处罚〔2024〕171号 | 安溪县安美厅茶场 | 91350524MA8TH4P78R | 陈毅锋 | 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2.93元; 3.罚款5000元。 |
2024-11-28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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