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20240731)
时间:2024-07-31 16:41 浏览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7 安市监处罚〔2024〕 95号 福建省泉州登癸茶业有限公司 91350524MA31JMB4XN 何振汉 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警告;
2.罚款6000元。
2024-07-10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6 安市监处罚〔2024〕96号 吴宝玉 自然人 吴宝玉 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68元 2024-07-15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安市监处罚〔2024〕97号 安溪县城厢欣达火锅店 92350524MA8T612M6W 陈全伟 未按照规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并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警告 2024-07-18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安市监处罚〔2024〕93号 安溪万阳食品有限公司 91350524MA34K7N947 谢海军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对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1、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760元。
2、对未对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4-07-22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安市监处罚〔2024〕99号 福建省安溪县瑞利来茶业有限公司 9135052466282173XU 王连治 1、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2、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3、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2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铁观音袋泡茶”5袋;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4-07-23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安市监处罚〔2024〕100号 福建安溪铭创食品有限公司 91350524MA33TL06X6 周碧燕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豆干;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豆干;变更住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豆干20块、标签20张;
2.没收违法所得4218.27元;
3.处罚款13000元。
2024-07-26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安市监处罚〔2024〕104号 福建省尚品韵商贸有限公司 91350524MA2Y13GM7F 颜桂云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9元 2024-07-30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安市监处罚〔2024〕106号 安溪县龙门镇科榜小学 12350524MB0004394W 白开兴 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24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024-07-30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 安市监处罚〔2024〕107号 白连法 自然人 白连法 经营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的行为处以罚款5024元。
2024-07-30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安市监处罚〔 2024 〕105号 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 91350524MA349U5RXP 黄景森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茉莉红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953元;
2.罚款5000元
2024-07-31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