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20240123)
时间:2024-01-23 15:18 浏览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安市监处罚〔2023〕163号 安溪县湖头和盛汽车配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安溪县湖头和盛汽车配件经营部 92350524MA30Y1AP9D 吴炳煌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尿素溶液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9518-2013中对杂质含量(钙、镁、钠、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尿素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处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2 安市监处罚〔2023〕164号 泉州亮盾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案 泉州亮盾卫浴有限公司 91350524MA33Y9B56U 耿亚超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九牧把洗衣机龙头”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145-2014,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2.处罚款45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3 安市监处罚〔2023〕168号 张锦坤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张锦坤     当事人在办理“安溪县城厢张锦坤餐饮店”和“安溪县城厢舌品天下餐饮店”的营业执照时提供了虚假注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处罚款240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4 安市监处罚〔2023〕171号 泉州市群友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传销案 泉州市群友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91350524MA3328JM9D 黄克峰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组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成为会员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697.352元;
2.处罚款500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5 安市监处罚〔2023〕172号 安溪县城厢豪利达水暖卫浴销售部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 安溪县城厢豪利达水暖卫浴销售部 350524600063030 李聪明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豪丽达”牌陶瓷阀芯水龙头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表面耐腐蚀性能、流量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要求,判定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受检批次的陶瓷阀芯水龙头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50个,售价6元/个,成本价5.6元/个,货值金额300元,获利2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标示的产品等级为合格品。
另查明,该批不合格陶瓷阀芯水龙头是由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当事人都以“泉州市豪丽达卫浴水暖厂”的名称对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单位“泉州市豪丽达卫浴水暖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处以罚款45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6 安市监处罚〔2023〕176号 福建水少爷厨卫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福建水少爷厨卫集团有限公司 91350583MA33KTGF8W 周圆欢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水嘴经抽样检验,管螺纹精度和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调温龙头”应当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生产行为;
2、处罚款10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2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7 安市监处罚〔2023〕178号 福建环球岛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案 福建环球岛卫浴有限公司 91350583MA3462HX2Y 李纪福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水嘴经检验,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25501-2019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生产行为;
2、处罚款4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8 安市监处罚〔2023〕177号 泉州家家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泉州家家乐家居有限公司 91350524MA8T9FXAXH 周圆欢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嘴经抽样检验,管螺纹精度和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调温龙头”应当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处罚款21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9 安市监处罚〔2023〕175号 泉州和美厨卫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泉州和美厨卫有限公司 91350524MA32T3RE7T 陈培琼 当事人生产的水嘴(菜盆单冷水龙头)产品,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处罚款720元;
3、没收涉案菜盆单冷水龙头14件;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10 安市监处罚〔2023〕182号 银超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银超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91350524MA345LBM0A 黄银超   当事人生产的连体坐便器产品的“坐便器水效等级”、“坐便器水效限定值”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5502-2017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处罚款252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11 安市监处罚〔2023〕174号 林万法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林万法     1.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贵州茅台”白酒24瓶;
3.处罚款144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12 安市监处罚〔2023〕179号 泉州市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泉州市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1350524MA3251J213 谢建林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5831.87元;3、处罚款50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13 安市监处罚〔2023〕183号 泉州东鲸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 泉州东鲸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91350524MAC34M0N13 梁振均 当事人生产的“中长洗衣机快开(陶瓷片密封水嘴)”(型号:KK-13(新),商标:东鲸DONGJING,生产日期:2023.05)产品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2、处罚款1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64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14 安市监当罚〔2024〕GDS2号 安溪县感德汪玉叶茶庄销售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安溪县感德汪玉叶茶庄 92350524MA31XK5L12 汪玉叶 销售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下:警告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15 安市监当罚〔2024〕GDS3号 安溪县感德茗风茶坊销售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安溪县感德茗风茶坊 92350524MA321HL425 陈坤茗 销售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下:警告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16 安市监当罚[2024]FCS1号 泉州之野茶业有限公司涉嫌网上刊载的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泉州之野茶业有限公司
91350524MA34JRN77Q
上官溪水 泉州之野茶业有限公司网上刊载的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17 安市监处罚〔2024〕5号 泉州市奇丹尼厨卫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泉州市奇丹尼厨卫有限公司 91350524MA3354AK0C 王滨浩 生产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1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18 安市监处罚〔2024〕6号 安溪县凤城谢亚伟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案 安溪县凤城谢亚伟电器店 92350524MA2YK7HU34 谢华伟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19 安市监处罚〔2024〕7号 福建安溪滋美堂茶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福建安溪滋美堂茶业有限公司 91220105097001316G  彭翠英 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4977.76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20 安市监处罚〔2024〕9号 泉州市兰利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 泉州市兰利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91350524MA8TBWHM3M 黄剑波 生产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3、处以罚款405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21 安市监处罚〔2024〕10号 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 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 91350524MA32TRX30F 陈桂莲 生产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处以罚款380元。
自动履行,15天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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