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 :安溪文明网 时间:2019-09-12 17:41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 号)、《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政文〔201951 号)规定,决定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安政综〔2014129号)修改为《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情况如下:

(一)明确县政府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目的任务和依据。

(二)扩大禁燃区的范围。将县城城区(城区二环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南翼新城(环城路、环北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卫浴新城(工业园区内)、2025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思明园(工业园区内)、湖里园(工业园区内)划入禁燃区。

(三)重新规定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要求,规定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型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执行。

(四)明确禁燃区管理规定。一是对高污染燃料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作出禁止规定;二是对现有不符合禁燃区规定的燃料设施作出限期整改要求;三是鼓励支持有关燃料设施进一步减排;四是规定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五是明确禁燃区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五)增加有关专用词汇说明。对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高效除尘设施、超低排放改造、低氮燃烧技术、 清洁能源进行定义。

(六)其他方面。一是明确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管理范围;二是规定通告的施行时间。

 

附件: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991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 号)、《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政文〔201951 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城区(城区二环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南翼新城(环城路、环北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卫浴新城(工业园区内)、2025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思明园(工业园区内)、湖里园(工业园区内)。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12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12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在规划控制区内属于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六)禁燃区属地政府对所辖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负总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商、生态环境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七)发改、工信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四)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五)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安政综〔20141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县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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