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2-28 11:57 浏览量:

 

闽公综〔2019〕41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厅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闽政办〔20193号)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一并传发给你们。

各地接此通知后,即日起不再索要上述相关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厅交警、治安、出入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管理有序;同时要指导各地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

 

附件:1.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

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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