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拟规划作为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交通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西坪镇百福村、宝潭村、盖竹村、内社村、西坪村、西源村、尧山村,虎邱镇湖坵村、湖西村、金榜村,龙涓镇玳堤村、福黎村,芦田镇福岭村、鸿都村、芦田村;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溪县良种繁殖场、福建省安溪县芦田茶场。
获批总用地面积128.482公顷,征收西坪镇百福村园地8.7559公顷、林地5.6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4公顷、水域0.0026公顷;西坪镇宝潭村园地5.7685公顷、林地0.1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2公顷、水域0.0052公顷;西坪镇盖竹村水田0.0703公顷、园地1.8129公顷、林地5.2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水域0.0533公顷;西坪镇内社村园地0.1615公顷、林地0.9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公顷、水域0.0118公顷;西坪镇西坪村水田0.0834公顷、旱地0.0017公顷、园地4.5643公顷、林地0.8095公顷、草地0.09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08公顷、水域0.0096公顷;西坪镇西源村水田0.4386公顷、旱地0.3292公顷、园地5.5485公顷、林地0.1827公顷、草地0.074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133公顷、水域0.0056公顷;西坪镇尧山村水田0.1482公顷、旱地0.0018公顷、园地5.856公顷、林地2.1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1公顷、水域0.0401公顷;虎邱镇湖坵村水田0.3009公顷、旱地0.0098公顷、园地3.2448公顷、林地0.3448公顷、草地0.0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383公顷;虎邱镇湖西村水田1.9528公顷、园地3.5998公顷、林地0.7122公顷、草地0.0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11公顷;虎邱镇金榜村水田0.00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龙涓镇玳堤村水田3.3535公顷、旱地0.2668公顷、园地12.1977公顷、林地2.3891公顷、草地0.1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8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7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11公顷、水域0.0354公顷;龙涓镇福黎村水田1.0017公顷、园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公顷、水域0.0041公顷;芦田镇福岭村园地0.4447公顷、林地7.2433公顷、水域0.0135公顷;芦田镇鸿都村水田0.5135公顷、旱地0.1473公顷、园地10.6402公顷、林地6.1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8公顷、水域0.0365公顷;芦田镇芦田村水田0.0404公顷、园地6.7515公顷、林地2.1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8公顷、水域0.024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8.7401公顷。使用安溪县人民政府国有水域0.6372公顷;安溪县良种繁殖场国有水田0.0462公顷、园地0.4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4公顷。福建省安溪县芦田茶场国有水田0.0039公顷、园地7.2428公顷、林地1.0162公顷、草地0.0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9公顷、水域0.0091公顷、其他土地0.009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8.482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西坪镇百福村、宝潭村、盖竹村、内社村、西坪村、西源村、尧山村,虎邱镇湖坵村、湖西村、金榜村,龙涓镇玳堤村、福黎村,芦田镇福岭村、鸿都村、芦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使用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参照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3〕92号)文件执行。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西坪镇人民政府、龙涓镇人民政府、芦田镇人民政府、虎邱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坪镇人民政府、龙涓镇人民政府、芦田镇人民政府、虎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使用)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收(使用)土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