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着重从规范源头管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原则、分类及总体要求。
(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共七条)。主要明确项目工程、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征迁、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等产生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或收运点;明确征迁、棚户区改造等拆除项目垃圾处置要求。
(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与利用(共十一条)。主要明确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规范处置等相关要求和推进再生产品应用相关举措: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乡镇、街道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工作职责(共四条)。主要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共七条)。主要明确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六)法律责任(共一条)。主要阐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附则。主要包括解释说明权和施行日期。
附件:《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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