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4年11月22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665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2.7324公顷,作为安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城厢镇古山村、凤城镇同美农场。
获批总用地面积2.7324公顷,征收安溪县城厢镇古山村水田0.0737公顷、旱地0.0041公顷、园地0.1325公顷、林地0.9457公顷、草地0.1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1公顷、未利用地0.4341公顷;使用福建省安溪县同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园地0.1686公顷、林地0.6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9公顷、未利用地0.162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324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城厢镇古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规〔2024〕1号)文件执行。
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参照城厢镇、凤城镇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城厢镇人民政府、凤城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厢镇人民政府、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使用)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收(使用)土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使用)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665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