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8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530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1.0100公顷,作为安溪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拟规划作为安溪县兴安路至中关村地块市政道路工程——交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土地位于城厢镇同美村。
获批总用地面积1.0100公顷,征收安溪县城厢镇同美村水田0.4864公顷、园地0.4219公顷、林地0.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100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城厢镇同美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兴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17〕67号)文件执行。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城厢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厢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530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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