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使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3年11月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3〕799号),决定使用我县土地0.3228公顷,作为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用地,现将使用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使用土地位于凤城镇。
获批总用地面积0.3228公顷,使用福建省安溪县同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园地0.2614公顷、草地0.0614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0.3228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凤城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使用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参照凤城镇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凤城镇人民政府,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使用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使用土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使用土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使用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使用国有土地告知函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3〕799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