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有关问题的解答
时间:2019-04-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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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
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有关问题的解答
1、夫妻共同取得不动产如何登记?
自2019年6月1日起,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应该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将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按同样方法处理。
2、新规执行后,登记机关如何受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
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根据申请人回答的不动产共有情况形成询问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凭申请人的申请及询问笔录办理登记。申请商品房分户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由开发商负责询问申请人的共有情况,双方一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申请人应如实回答,如有不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2019年6月1日后完成登记的,因买卖、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的登记时,只要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即可,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3、夫妻名下的不动产共有方式有几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延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或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
4、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登记要缴纳相关费用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而产生的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登记部门仅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为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该如何办理?
今年6月1日以后取得的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基于法定共有原则该房地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此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要求配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记载在双方名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涉税证明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若另一方不配合办理,配偶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注意:新规实施后,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持有不动产权证,只需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名同意即可办理交易或抵押,也就是说,可能会出现在办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夫妻之中的其中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为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建议在购买房屋时,合同、发票上应注明夫妻两人名字,共同领取不动产权证。
6、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有无时间界限?
没有时间限制。在新规实行后,大家可针对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确有必要的,可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登记。
7、不动产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
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8、离婚后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更名)登记?
离婚时,若仍然约定房地产归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所有,无需办理离婚析产手续;若双方约定房屋为另一方所有、双方共有或约定其他处置方式的,应由双方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关于不动产处置约定的协议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涉税证明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有一方不配合共同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持明确载明不动产处置方式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以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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