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9-18 10:10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管委会: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5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施工(包括拆除、装修、修缮及基础配套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等情形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批。

二、未达第一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或参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以下简称简易招标)进行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从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申请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简易招标,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三、采取简易招标办法进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从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采取简易招标办法进行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书面要求招标人答疑,未提出疑问的,视为认可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六)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七)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五、采取简易招标办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取简易招标办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七、严禁肢解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肢解为若干工程项目,或以分期建设为由,规避招标。违反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八、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按照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九、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巡查督查机制。由安溪县工程招投标清理督查领导小组牵头,按照《安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巡查督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督查,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活动。

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县的招标投标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监委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各部门派驻纪检组按职责规定对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优亲厚友,与投标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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