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文件精神,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其他城市先进做法和经验,于2017年牵头起草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该规定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完善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后,我局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于2017年10月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实施。
《暂行规定》实施4年来,相关部门在安居保障工作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提出了更符合人才实际的好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实际及衔接新修订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需要,2021年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市委人才办意见后,形成《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规定》修改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规定》总体思路是:根据各高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按照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购房补助、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和购买人才限价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总则。共4条,对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对象、保障方式、申请条件、部门分工等内容进行规定。
(二)购房补助。共5条,明确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的购房补助标准,对购房补助的发放方式、申请条件、人才服务年限等进行规定。
(三)租房补贴。共4条,对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面积标准、补贴金额、发放方式、如何申请等进行规定。
(四)人才公寓。共8条,规定人才公寓的配置标准、不同层次人才享受的相应租金待遇等,同时规定第一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
(五)人才限价房。共6条,对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人才限价房的面积标准、销售价格及共有产权等方面进行规定。
(六)安居保障申请。共6条,对各种安居保障方式的申请及日常管理进行规定,明确安居保障政策的申请方式及不同保障方式的享受次数、年限等。
(七)资金保障。共3条,规定人才安居保障专项资金来源,市、县人才安居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等。
(八)房源筹集。共4条,对人才用房筹集的具体渠道、建设规划要求、筹集(建设)方案及实施等进行规定。
(九)管理与监督。共6条,对高层次人才个人、用人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保障申请、退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十)其他。共2条,对《保障规定》的施行时间、有效期、解释权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