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25 16:00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要把这件好事办好、真正使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就必须加强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要坚持公平分配,使该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要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同时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加以防范。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为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省住建厅聚焦群众普遍反映的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等突出问题,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使相关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为健全公租房长效管理制度,提升公租房承租对象的履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推动各级主管部门服务效率提高,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明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省住建厅在总结公租房租后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依据《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入调研分析,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形成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6项条款,分别为公租房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房屋交付、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的担保、租赁期间房屋维护、维修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安全使用条款、保证与声明、合同的续签和承继、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通知/送达条款、紧急联系人以及其他等条款,细化明确了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特点如下:

  (一)遵循了依法公平原则。明确本合同属行政协议,首先遵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行政与民事相交叉的情形,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了民事合同的相关内容,主要为解决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诸多问题,便于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区分了房屋维护责任。划清各自责任边界,原则上将出租方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的主体,同时考虑到在实操中专属使用范围内易损易耗部分发生损坏的频率较高、管理繁琐以及租赁物交付后形成的租赁房屋的私密性,故在合同中进行事前明确,避免租后争议。

  (三)突出了安全使用要求。明确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的安全责任,列举多种可能危及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有利于提高合同主体的安全使用和日常防护意识,也有利于解决发生安全使用事故/事件时,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的责任不清。

  (四)增加了保证声明条款。重点对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包括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区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以及公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出租方开展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入户走访工作,以及涉及有关个人和家庭身份财产信息的采集核对、数据调取等。

  (五)细化了续签终止情形。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的承继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十几种可以提前收回租赁住房的情形,为租后管理中腾退难、收房难问题,从源头上作出规范。

  (六)讲明了违规违约后果。特别是对拖欠租金、拒不腾退、转租、出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约、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并注明可对违约方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通报相关部门、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公租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

  (七)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对于承租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决定,承租人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承租人认为出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参照一般民事合同中的通知、送达条款,明确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并作为争议发生时行政文书、司法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八)设置了特别提示内容。提示承租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注意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避免合同签订阅读合同流于形式,也避免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或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注意而产生的合同条款效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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