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带病回乡定期补助
时间:2023-04-24 11:15 浏览量:
 一、办理条件 

  ①服现役期间患有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中列举常见慢性病范围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二、办理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A.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病例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B.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⑤《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⑥加盖有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⑦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申报登记。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整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基本信息,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审批报备。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和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通知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享受相关待遇,并将每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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