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时间:2023-02-14 15:27 浏览量: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起开始。

调整后,我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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