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
时间:2023-02-22 15:04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二、举报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保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保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保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保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保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保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保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保待遇,骗取社保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奖励的奖金如何计算?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保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涉案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低额度200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两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级按照涉案金额5%计算,举报者能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规事实、线索、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按照涉案金额2%计算,举报者提供被举报方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可能造成基金损失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

  四、确定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完成奖励认定。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奖金如何申领?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上门递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信息(卡号、开户行名称)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七、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实施细则》鼓励诚信举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线索进行举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渠道有哪些?

  原则上,举报人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材料邮寄等方式向案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整理,我省本级和各市级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如下:

  省本级:0591-87670277,电子邮箱:jjjdc@rst.fujian.gov.cn;

  福州市:0591-87305988,电子邮箱:rsjjjc@163.com;

  厦门市:0592-12333,电子邮箱:xmjjjd@xm.gov.cn;

  宁德市:0593-2824256,电子邮箱:finance0593@163.com;

  莆田市:0594-2380870,电子邮箱:ptjjjdk@163.com;

  泉州市:0595-22112388,电子邮箱:qz22112388@163.com;

  漳州市:0596-2062262,电子邮箱:zzrsjghcwk@163.com;

  龙岩市:0597-3293302,电子邮箱:lyrsylbx@126.com;

  三明市:0598-7506619,电子邮箱:srsjcwk@163.com;

  南平市:0599-8871576,电子邮箱:nprsbgs@163.com;

  平潭综合实验区:0591-38917733,电子邮箱:shbzc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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