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9年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2019年6月,县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年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婚后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孙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县法院从以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故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
据介绍,民法典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依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可认定为已无和好的可能,不应久拖不判,应当准许离婚。
来源:安溪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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