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的相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机构普惠性托位,提升我省托育服务水平。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符合我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卫健部门申请普惠托育项目。对按期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新增托位予以补助。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以奖代补,正向激励;注重实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省卫健委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卫健部门申请普惠托育项目。经卫健部门逐级审查上报(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由省卫健委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托位任务,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设区市对新增托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省卫健委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按新增托位数和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以及绩效考核因素分配资金。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应予以补齐,确保对托育机构的补助不低于省级基础标准。项目建设结束后,对协议期内没有实行普惠收费的机构,酌情收回补助资金。
省卫健委按照托位任务及上年度绩效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量的70%。其余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分解下达。原则上将不低于75%的专项资金预拨给托育机构,验收后拨付全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教具等购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运行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托位建设无关的支出。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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