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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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上年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 省集团(控股)公司可按上述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请认定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推荐给省经贸委。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经贸委授予“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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