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乡镇政府担负本辖区旅游民宿业发展、监管、安全等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初审、规范引导和备案信息抄告工作。
2.县文体旅局负责发挥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引导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指导督促等级旅游民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办公室具体事务,做好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会同乡镇政府处理游客对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涉及文物保护和景区保护的旅游民宿予以具体业务指导。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项目的风貌管控,使之更加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乡村记忆;指导民宿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对旅游民宿房屋安全的鉴定进行指导。同时根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装旅游民宿(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等。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日常旅客入住“四实”登记、“五必须”报告、治安管理等措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发现消防问题及时通报给消防部门和旅游民宿所在乡镇。
5.县资源局根据乡镇政府的工作需要,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业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将旅游民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等规划中。
6.县市监局负责在旅游民宿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过程中予以优质服务,引导旅游民宿业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7.县工信商局负责承担住宿业的行业管理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民宿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8.县卫健局负责加强旅游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加强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9.县发改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旅游民宿业主合理收费。
10.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旅游民宿发展奖励资金。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推动特色旅游民宿、旅游民宿集群、旅游民宿村等的打造,把旅游民宿项目纳入乡村振兴等项目资金补助范围。
12.县应急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含消防和燃气)。
1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旅游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导指导乡镇政府落实本辖区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旅游民宿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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