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等要求,符合耕地保护原则,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符合卫生、消防、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用房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争议;涉及文物建筑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文件的最新要求。
(二)单幢民宿建筑地面以上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间且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80%客房须配备干湿分离卫生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使用。
(三)重点鼓励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旅游村等特色文旅资源所在地,发展特色精品旅游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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